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846号
原告: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秦弯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437649681。
法定代表人:何振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唐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8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多预交的15800元予以退回),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山大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爽
审判员  何川
审判员  阎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