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99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海塘村六队小蔡家宅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奕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545弄29号,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1号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上海百福东方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322.50元,由上诉人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慧
审判员 陈敏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