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颖绿化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上海某某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8116号
原告:**和,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久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奕颖,职务不详。
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翟永胜,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逊,职务不详。
原告**和与被告上海**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审判员  唐墨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晓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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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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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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