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65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465号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上海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诉被告上海景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农业服务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