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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2131号
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青峰,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泊璇,上海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归某某。
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计1,683.50元,由原告上海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