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初字第7364号
原告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屠荣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LIGNIERESDELPHINEEDWIG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亚原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