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6688号
原告:******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55号。
法定代表人:顾其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姗,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299号。
负责人:陈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亚东,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江太湖新城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绿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