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4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市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珺,执行董事及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
法定代表人:顾其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世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无论是何种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向世茂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与祥符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应由法院查明认定。无论是借用资质的挂靠,还是转包关系,***均有权直接向世茂公司主张工程款。二、***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完成结算,没完成结算,工程款的支付金额没有确定,支付时间还没有开始。双方未达成结算金额,且未达成结算金额的责任在世茂公司,是世茂公司一直不出审核金额。***所举证据也可证明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三、原审认定***无权向世茂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主体适格”问题,而被告主体适格是诉讼要件,是程序上应该解决的问题,故原审适用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显然错误。已经认定无权向世茂公司主张权利,却又实体审理认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程序优于实体,而诉讼时效是实体审理的范围,将需先解决的程序问题与不应再审理的实体问题一并作为判决理由,显然存在超出审理范围情况,显然就是超出了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可否向世茂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张其与祥符公司成立挂靠关系,祥符公司主张成立内部承包关系,均主张***借用祥符公司资质承包讼争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但并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因此***向世茂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二、关于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诉请的被告明确,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三、关于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前所述,***提起本案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原判决对诉讼时效的认定不影响判决结果。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浩洪
审判员  严 琛
审判员  黄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