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4165号
原告:******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92580U,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55号。
法定代表人:顾其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加阳,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姗,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嘉,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仇宏光
人民陪审员  何文明
人民陪审员  巢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