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恢8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92580U。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松姗,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梦真,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申请执行人******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因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19)苏0411执22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41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