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民初271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4855弄55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员。
原告**与被告***、******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