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3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2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