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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3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广富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2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绿化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镇江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0)苏111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