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浦执字第27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数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郝爱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巨祥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经营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7,4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因执行条件尚不具备,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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