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8238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547号3号楼27层A室。
法定代表人:陆卫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聪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7室R区15。
法定代表人:陈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048室。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
法定代表人:邹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方美玲
审 判 员 暨秉恒
人民陪审员 姚道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