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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8238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547号3号楼27层A室。
法定代表人:陆卫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聪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7室R区15。
法定代表人:陈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269号5号楼32048室。
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
法定代表人:邹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方美玲
审 判 员  暨秉恒
人民陪审员  姚道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吉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