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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85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陆卫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15div>
法定代表人:陈楚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屈国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沈雪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7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泛远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72,451.40元,被执行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后,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64.60元,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轮候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1058弄156号地下一层B104-B135、B139-B150、B174-B179车位,无处置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中,除轮候登记查封的房产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明火
审判员  王彦越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