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2460号
上诉人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定区煤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煤气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南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燃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2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嘉定煤气公司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天然气站外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上明确标明天然气管道有三个接头,分别接到锅炉房、食堂及生产车间,嘉定煤气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负责从设计、安装到验收的全部工作。工程结束后,嘉定煤气公司未通知验收,三个接头只做了两个,从天然气气站到生产车间的管道未完成安装。天然气管道接进车间与东利公司是否购买设备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嘉定煤气公司将管道接到车间装好阀门即可。该段管道一审法院认定包含在《工程合同》,并采信了设计人员的陈述,酌情扣除了相应的价款8,000元。车间接头管道未完工,导致后续工作都无法开展,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具有资质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的费用约为48,000元,嘉定煤气公司应尽快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嘉定煤气公司辩称,东利公司的生产设备需使用天然气,由南方燃气公司按照东利公司提供设备参数进行计算,后因设备一直没有定下来,未得到参数,施工单位也无法进行施工。嘉定煤气公司已经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东利公司未支付设计费用,南方燃气公司也没有再出补充图纸,预算系按照图纸上的工程量计算得出,补充图纸时预留了一个阀门,8,000元费用为天然气站到车间管道安装费的预估价格。东利公司称影响其生产,但一审法院法官到现场调查发现设备至今都未采购,东利公司借助本案诉讼拖延付款。嘉定煤气公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东利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方燃气公司未发表意见。
嘉定煤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利公司给付嘉定煤气公司工程款124,787元。
一审查明事实:2019年4月18日,嘉定煤气公司、东利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嘉定煤气公司为东利公司厂区安装天然气管道,工程名称为CNG站外至锅炉房、车间用气设备、食堂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工期为2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为东利公司发出开工指令之日,嘉定煤气公司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工程价款依据东利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工作量,执行行业规定用2008预算定额进行编制;输气管道安装工程优惠价为12万元,工程量未发生变更时,总价不能调整;合同签订,东利公司向嘉定煤气公司支付合同额的30%(计36,000元)作为启动工程款;项目通过特检所验收合格,准予投入使用即视为竣工,东利公司向嘉定煤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000元。合同后附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为南方燃气公司,管道施工工程造价为123,922元。嗣后,嘉定煤气公司按南方燃气公司设计的CNG图纸进行施工,未对车间管道工程施工。2019年8月7日,嘉定煤气公司委托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向东利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东利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2019年8月12日,嘉定煤气公司出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说明涉案工程施工费为124,787元。2019年8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涉案CNG输配管线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检验结论为该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嗣后,东利公司未向嘉定煤气公司付款。目前验收合格的管线东利公司在正常使用中。涉案车间里尚未安装设备,嘉定煤气公司只在主管线上预留了到车间的阀门。嘉定煤气公司催款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南方燃气公司根据相关图纸,向一审法院出具《燃气主管至车间管道工程造价估算》,说明车间管道工程估算造价金额为7,871.9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车间管道工程是否包含在工程施工及合同总价范围内。 嘉定煤气公司认为,合同上的工程总价依据为东利公司提供的全套CNG施工图,施工图并未设计车间管道工程的具体线路及参数。合同只是未将车间管道工程的内容去除,故车间管道工程并不包含在合同施工范围内。东利公司认为,既然合同上约定有车间管道工程的内容,嘉定煤气公司应按约进行施工,未施工说明嘉定煤气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实际工程造价应扣除嘉定煤气公司未施工的车间管道工程的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工程包含车间管道工程,工程总价应包含此部分工程量的价值。即使施工图未标明线路及参数明细,双方应对合同未了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目前车间设备未安装,车间管道施工的具体参数无法确认,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东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嘉定煤气公司未对车间管道施工提出异议,现其余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东利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实际工程造价应扣除此部分的费用。诉讼中,经一审法院释明,要求嘉定煤气公司、东利公司申请进行车间管道工程造价评估,并指定了申请的期间。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南方燃气公司出具的造价估算书及嘉定煤气公司、东利公司对车间管道工程造价估算的陈述意见,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为8,000元,并从总价中扣除。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嘉定煤气公司与东利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合同约定了车间管道工程施工的内容,而嘉定煤气公司未进行施工。东利公司未在验收前向嘉定煤气公司提出异议,亦未要求嘉定煤气公司进行施工即自行进行验收。东利公司车间里相应设备亦未安装,致使车间管道工程参数无法确认,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12万元,其中包含车间管道工程部分的造价。故实际工程造价应扣除8,000元,为11,2,000元。现工程已实际竣工并通过验收,已投入使用,该款东利公司应及时支付给嘉定煤气公司。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东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嘉定煤气公司价款112,000元。如果东利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95.74元,保全申请费1,143.94元,合计诉讼费3,939.68元,由嘉定煤气公司负担403.71元,东利公司负担3,535.97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嘉定煤气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工程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东利公司是否应支付相应的款项。 根据嘉定煤气公司、东利公司在《工程合同》中的约定,由嘉定煤气公司为东利公司厂区安装天然气管道,为CNG站外至锅炉房、车间用气设备、食堂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工期为2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为东利公司发出开工指令之日,嘉定煤气公司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工程价款依据东利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工作量,输气管道安装工程优惠价为12万元,工程量未发生变更时,总价不能调整。关于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东利公司向嘉定煤气公司支付合同额的30%(计36,000元)作为启动工程款;项目通过特检所验收合格,准予投入使用即视为竣工,东利公司向嘉定煤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000元。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东利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现系争工程已竣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东利公司应按约定付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价为12万元,其中应包含系争车间管道工程的造价,对于该未完成部分的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南方燃气公司出具的《燃气主管至车间管道工程造价估算》及嘉定煤气公司、东利公司对车间管道工程造价估算的陈述意见,酌情认定的8,000元从总价12万元中扣除,故东利公司应给付嘉定煤气公司价款112,000元。上述认定处理符合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本院亦予认同。 综上,东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5.74元,由上诉人上海东利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光亮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高增军
法官助理 马颖裔 书 记 员 慎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