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民初907号
原告:济南航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党校街5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济南航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标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航标公司货款317,024元及利息损失;2.请求诉讼费用、保函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航标公司与某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签订定制加工承揽合同,2022年7月11日双方签订高架标志牌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航标公司按照上海某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图纸要求给某某公司加工标志杆、预埋件、高架标志牌,总货款3,187,024元,航标公司已经依约将货物送至某某公司处。某某公司自2022年5月26日起分多次共计付款2,870,000元,余款317,024元至今未付。此款经航标公司多次催要,某某公司拒不付款,某某公司的行为给航标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认可双方最终的欠款是276800元,但应当减去退回的10吨预埋件货款8.5万元,更换不合格的杆件5万元,欠80万元发票未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定制加工承揽合同,航标公司给某某公司加工杆件。2022年10月29日双方对账,某某公司欠航标公司货款276800元。某某公司主张应当减去退回的10吨预埋件货款8.5万元,更换不合格的杆件5万元,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航标公司主张的29939元货款,但此单标志牌未发货。
本院认为,航标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双方对账,某某公司欠航标公司货款276800元,应当偿还。某某公司主张应当减去退回的10吨预埋件货款8.5万元,更换不合格的杆件5万元,在本案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如有新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暂不支持。航标公司主张的29939元货款,因此单标志牌未发货,本院不予认定。综上,航标公司要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航标公司货款276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部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航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76800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航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由原告济南航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755元,被告上海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