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财保13号
申请人宝钢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五二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恒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159,8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五二五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恒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恒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159,863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秀华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金清华
书记员 沈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