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4民初18771号
原告:***,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汉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雯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汉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333.4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4月,***进入汉铭公司工作,担任工程助理一职,双方先后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017年2月20日,汉铭公司以“公司业绩原因,决定进行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汉铭公司辩称,双方于2007年8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2月20日,汉铭公司口头通知*****,并于2017年2月23日、2月24日通过各种方式通知唐雯怡至新岗位工作,但***拒绝服从,也未出勤,汉铭公司在2017年3月3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9日,***与汉铭公司签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
2007年8月3日,***与汉铭公司签订期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工程部从事经理助理工作。
2008年1月1日,***与汉铭公司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工程部助理岗位工作。
2009年1月1日,***与汉铭公司签订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工程部助理岗位工作,***住址为“上南路上南一村XXX号501”,联系电话为“XXX××XXXX”。
***实际工作至2017年2月21日,之后未出勤。
2017年2月23日,汉铭公司出具部门岗位调整函,主要内容为:“致:***,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研究决定:将你的岗位调整为仓库助理,工作地点为龙吴路XXX号XXX仓,***2017年2月27日(星期一)开始执行。”后汉铭公司向***寄送该部门岗位调整函(收件地址为“***XXX街道上XX村XXX号XXX室”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X”),后因“原址无此人”被退回。***表示收件地址及联系电话系其本人,但未收到过。同日16:28,汉铭公司人事陈某向***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请你回公司上班。”唐雯怡回复陈某:“不是要和我解除合同吗?现在不解除了?”后陈某回复***:“请注意查收公司邮件。”同日17:45,汉铭公司向***发送主题为“部门岗位调整函”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收件地址为××e.net)。***表示tangwenyi@hmme.net并非其工作邮箱,其未收到过该电子邮件。
2017年2月24日13:19,汉铭公司向***发送主题为“部门岗位调整函”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收件地址为××me.net、XXXXXXXXX@qq.com、e-li0324@163.com)。***表示XXXXXXXXX@qq.com、e-li0324@163.com系其本人电子邮箱,但由于长时间未使用,故未看到该电子邮件。
2017年2月27日10:08,陈某向***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请你到公司准时上下班。”同日中午,***与汉铭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双方一开始就工资标准进行协商,此后***问:“我就问一下啊,是不是我现在就两个选择,要么接受公司的补偿金,算到2月20号,这可以吗?”**回复:“现在我跟你讲***,现在不是接受不接受,你现在就帮我安安心心地到仓库去上班。”***表示:“我不想去仓库呀太远了,这个不是逼我嘛。”**表示:“我跟你讲了嘛,要么你自己走上绝路,对吧我现在跟你讲你现在就安安心心地去仓库上班,如果你觉得出去晚,我可以叫你晚点上班,我们先试试看、做做看,我的话你听得懂吗,你听得懂你就照着这个做,我已经和你讲得很清楚了,听得懂吗,先去试试看再说,我这边也是这么做的,不是说你要怎么样就怎么样的,对吧,我这前讲得这么好的道理,怎么赔,今天徐某某也在,怎么赔大家都清楚,包括陈某2也很清楚,我不知道陈某2怎么和你说的,我叫陈某2劝你帮你好好谈的,对吧。”***问:“你现在意思就是叫我去仓库,对吧?”**回复:“我现在跟公司都说好了,那天你没有来,我叫你来你也没来,我叫**打电话反正第二天你也没来,发给你邮件也不来,叫她打电话给你,你也没接。”***表示:“那我没什么不好的为什么要去仓库呢。”**回复:“没什么不好我不叫你走了,我叫你走干嘛,好的我叫你走干嘛,我有毛病脑子坏啦。”***表示“走”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意思。汉铭公司表示“走”是调岗的意思,要求唐雯怡去管理仓库。
2017年3月3日13:57,陈某向***发送主题为“辞退通知”的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为××me.net、XXXXXXXXX@qq.com、e-li0324@163.com),主要内容为:“1,公司已于2017年2月23日、24日连续两次发送给您《部门岗位调整函》,通知您于2017年2月27日星期一调岗。同时,公司授权我多次发送短信给您,敦促您到公司准时上下班,您未给予回复亦未到公司上班。2,自2017年2月27日星期一至今,您一直处于‘旷工’状态,您原所属部门及行政部也没有收到您的任何书面请假手续,您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3,现公司对您做出处理决定并授权我通知如下:A/自2017年03月03日起予以辞退,公司依法不对您进行任何经济补偿。B/请您在收到本邮件的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与工作交接手续。”同日14:03,陈某向***发送短信,告知汉铭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同主题为“辞退通知”的电子邮件相关记载。
2017年3月6日8:58,***向陈某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能不能给我?”后陈某回复:“请按我给你发的短信内容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同日,***办理离职交接,并与陈某就离职交接进行谈话,***问:“上次我填的那张表已经没有了咯?”陈某答:“对的。”***问:“一定要另外填吗?”陈某答:“对的,因为我实在是那时候摊的一塌糊涂,后来我就打扫卫生的时候那个了。”***问:“那我日期还是写2月21号喽。”陈某答:“3号。”***问:“为什么3号,我是21号走的呀。”陈某答:“你后面手续我们又没有办咯。”汉铭公司表示2017年2月20日口头通知*****,同年2月23日发送书面通知,当时办理的是调岗手续并非离职手续。
再查,***曾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案号为黄劳人仲(2017)办字第508号,要求汉铭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333.34元。2017年4月5日仲裁庭审中,***表示:“2017年2月20日公司人事告知我要解除合同,让我于当日离职,次日办理移交手续,解除理由未说明,没找到解除通知,不清楚公司是否发了解除通知。”2017年4月19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该仲裁委员会予以准许。
2017年4月26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汉铭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333.40元。同年6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考勤记录、部门岗位调整函、电子邮件、短信、录像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离职移交手续清单、仲裁庭审笔录、通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通知一份,证明汉铭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主要内容为:“***:因公司业绩原因,决定进行裁员,现于2017年2月20日通知你如下事项:1、2月20日与你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请在3日内办理离职手续。3、手续完成后公司将给予离职证明及赔偿金。请根据以上内容尽快执行!”“公司盖章”处为空白,纸张右下角空白处有“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纸张颜色泛黄。***表示该份通知系2017年2月20日下午14:00-16:00汉铭公司人事陈某给***的,因其当时在办理移交,在回来时才看到放其办公桌上,后***将该通知放在文件夹中,一直未拿回家。此后***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员向其询问是否有解除通知,其表示记不太清,要回去找一下,后唐雯怡想起来可能在文件夹中,故让同事在2017年4月28日将该份通知带出来了,但为保护该同事,未讲出该同事姓名。后因***将该通知取回后放在窗台上,故纸张颜色发生变化。
汉铭公司对上述通知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汉铭公司从未出具过该通知,该通知公司盖章处并无盖章,而是在末尾空白处盖章,有违常理。汉铭公司公章的字体与该文件上公章字体存在明显区别,且该通知纸张颜色存在明显色差,系伪造。另外,该通知在***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仲裁阶段并未提交,***解释是忘在汉铭公司了,后又让同事带出来,却未明确同事姓名,有违常理。
本院采证意见:汉铭公司对该通知真实性有异议,该通知公司盖章处无盖章而在末尾空白处有盖章,有违常理。***在黄劳人仲(2017)办字第508号案件中未提交该通知并表示“没找到解除通知,不清楚公司是否发了解除通知”,本案中又表示该通知放在汉铭公司,后被同事拿回,经法庭释明,***拒绝告知同事姓名。综上,本院对上述通知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汉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现***表示2017年2月20日汉铭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汉铭公司表示2017年3月3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前所述,本院对唐雯怡提供的通知不予确认,唐雯怡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再结合本院已查明事实,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日解除。汉铭公司在2017年2月下旬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唐雯怡调岗并要求其正常出勤,然唐雯怡自2017年2月22日起未再出勤,存在旷工,故汉铭公司于同年3月3日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汉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