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沪0104民初29017号原告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0月19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8)沪0104民初23941号原告***被告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8)沪0104民初23941号的原告**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沪0104民初23941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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