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汉铭公司申请再审称,证人*1的证言是传来证据,该证人与***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有悖常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不具有证明效力,二审法院将***于2017年2月21日填写的表格认定为离职表格,进而推定汉铭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口头解除了与***之间劳动合同,显属事实认定有误,并导致判决错误。汉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2作为***原工作部门的经理,在***的离职移交文件上签过字,且证人***二审审理本案期间仍在汉铭公司任职,汉铭公司亦无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证人*2与***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据此采信证人**的证言内容,于法不悖。二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汉铭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口头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判决汉铭公司向***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汉铭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汉铭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琴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褚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