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1683号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金三立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