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3042号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坚强电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北京东路XXX号赛格电子市场2C16号铺位。
经营者:**。
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坚强电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坚强电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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