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894号
原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6元,由原告江苏纽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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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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