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10099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黎淳






书 记 员


于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