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4民初10099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通福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黎淳
书 记 员
于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