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12民初459号
原告:淮安市月季园,住所地淮安市新民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时龙,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壹品服装店)。
原告淮安市月季园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月季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业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安市月季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交还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间门面房(壹品服装店),并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85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租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间门面房(壹品服装店),年租金5100元,租赁期限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也未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租赁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如乙方逾期不交还房屋,应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交还房屋,我的店还在正常经营,我不欠原告房租费,原告让我整改我也做到了,合同上注明了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我才要交房,现在国家没要拆迁,原告没有理由收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3日,原告淮安市月季园(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间门面房(即南门向西数第1间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服装店,租金5100元/年,按年度结算;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付押金2550元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乙方不得转租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公开招租;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100元及租房押金2550元,被告将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服装店。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占用涉案房屋经营生意。
庭审中,原告同意向被告退还租房押金2550元。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已于2020年3月15日届满,且双方当事人又未续签租赁合同,原告也要求被告交房,但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承租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2倍主张房屋占用费,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虽有合同依据,但合同约定的房屋占用费标准明显不合理,故本院酌情认为,房屋占用费参照合同租金标准(即年租金5100元)从2020年3月16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较为合理,对原告主张的房屋占用费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同意向被告退还租房押金,本院照准。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间门面房(现经营壹品服装店)返还给原告淮安市月季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42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淮安市月季园支付从2020年3月16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三、原告淮安市月季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退还租房押金2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元
书 记 员 邵诗媛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