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月季园

***与淮安市月季园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淮安市月季园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30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1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月季园,住所地淮安市新民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月季园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淮安市月季园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