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2民初146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461548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龙山路**红星凯越广场装饰材料馆**A1-408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723362XU。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应申请人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存款86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9年7月28日,申请人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欣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惠黎支行)存款8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跃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