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3512号
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成钢
书记员  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