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与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沪民辖251号
原告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诉被告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峰 审 判 员 朱佳平 审 判 员 陶 冶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