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51民初5577号
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与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被告江南造船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意进行调解。2020年11月26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被告江南造船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原、被告对系争工程经审价单位对包含外墙保温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审价后,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行政楼、食堂及室外总体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教学楼及宿舍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既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原告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已经知道外墙保温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间应当自上述协议签订的时间2012年12月开始起算,原告因此已经超过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关于原告与示胜公司之间因工程量增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因原被告已经按照所签订的上述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以对工程款数额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上述协议的依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上述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确认如下事实:
2010年7月15日江南造船集团公司与被告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教学楼及宿舍楼施工合同》一份,又于2011年3月签订了《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行政楼、食堂及室外总体施工合同》一份。2010年11月9日被告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与示胜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将上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圆沙社区前卫农场桔园一公司旁单体工程施工图纸内容(除部分暂定项目和消防、弱电)的施工项目分包给示胜公司。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的审价单位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工程审价报告,其中教学楼及宿舍楼结算价为16,697,043元,行政楼、食堂及室外总体结算价为22,570,666元,为此,原、被告又签订了《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行政楼、食堂及室外总体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教学楼及宿舍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总价款与前述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价格一致。事后,因在施工期间示胜公司向被告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借款争议等,示胜公司于2015年6月提起诉讼,原告在该案中表示,对未作审价的增加工程量所发生的工程款另案主张。
再查明,2016年8月,示胜公司与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及江南造船集团公司之间尚存在遗漏未审计的工程款及损失赔偿起诉至本院,案号为(2016)沪0230民初5163号,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咨询建设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遗漏消防工程、合同外增加项目、变更项目、检测费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终作出的鉴定意见反映,工程量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签证单、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送审结算书等为依据进行审计,由于原告与被告江南造船公司就行政楼及食堂工程提供了两个版本的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两份报告总价一致,内容有差异。故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双方提供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出具了两个口径的鉴定造价,其中根据江南造船公司提供《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计算的未审价金额为1,414,691元,根据原告提供《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计算的未审价金额为4,307,257元。对上述两个口径的鉴定造价,审理过程中,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其出具的两个版本的《工程结算审价报告》作出说明:“……受托就工程的结算进行审价并于2012年12月出具了审计报告,‘原始稿’审定结算价22,570,666元,该价格包括部分签证手续不完备,但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的造价。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提出:部分签证手续欠缺或不完备,无法证明相应的工程量,且可能构成审计障碍,故建设单位认为该部分审定价格缺乏依据。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各方以实际施工情况为基础展开协商,研究了将上述欠缺合法签证手续但以实际施工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计入保温或其他项目项下的可能性……因此,《江南技工学校迁建工程结算报告—行政楼及食堂》存在两个版本即‘原始稿’与‘调整稿’,其中‘原始稿’的实际施工项目直接对应,包括欠缺合法签证手续但已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审定造价,‘调整稿’则将欠缺合法签证手续但已实际施工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计入了保温项下,与工程的实际施工项目和情况有一定出入,两个版本的审定总价一致,均为22,570,666元”。对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原告又对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中的外墙保温工程量提出异议,要求对实际保温面积进行鉴定。为此,本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补充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中世造鉴字[2017]第007号(补1)补充意见如下:原始审价报告保温面积9458.44平方米,造价为1,895,046.24元,最终审价报告保温总面积15096.44平方米,造价为3,476,419.56元,按竣工图及图集资料鉴定的保温总面积15500.12平方米,造价为3,585,954.09元。后(2016)沪0230民初5163号以原告撤诉结案。
2018年11月1日,示胜公司以遗漏项目工程款为诉请起诉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及江南造船集团公司,本院判决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支付示胜公司增加、变更工程量所涉工程款余额1,478,583.94元。原告认为,因项目增加工程量的利益最终归属于江南造船集团公司,故原告已经支付给示胜公司增加、变更工程量所涉工程款应由被告负担,故涉诉。
驳回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上海江南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沙卫国
法官助理 朱丽娜
书 记 员 马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