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2824号
原告: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张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清,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鸥。
原告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227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