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17号
申请人: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张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清,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鸥。
申请人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公司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无锡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叶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