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86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罗刚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吴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