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圣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0745号之一
原告:上海圣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辉涛,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竹兴。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圣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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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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