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0745号
原告:上海圣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辉涛,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竹兴。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存款共计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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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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