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546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竹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玲,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就本案已经达成调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6,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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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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