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上建华星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2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上建华星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白马街道长江南路与毓秀路交叉口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UCQ7P3N。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东路26号3楼D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P2UB90R。 被执行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7号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3681890R。 申请执行人芜湖上建华星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4)皖0202民初7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413996.16元并承担执行费54469.9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执行人员邮寄送达未果,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多次对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冻结部分账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多次对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总对总显示被执行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光复西路2899弄8号1005、1003、1102室,另有位于上海市光复西路2899弄3号地下1层车位115、39号,上海市光复西路2899弄3号地下车位408号,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上海市光复西路2899弄8号1102室房屋,后经委托查询,该房屋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查封未果; 4、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等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5、根据申请执行人芜湖上建华星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本院分别向芜湖科绅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拟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两公司的工程款,芜湖科绅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协助,安徽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与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应付工程款; 6、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并将被执行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执行人员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沪GS××**号车辆,轮候查封期限为2025年2月13日至2027年2月12日; 8、2025年3月6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芜湖上建华星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事项,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扬东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