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贾某与刘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沪0118民初1700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潘集乡街道村03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安路738弄23弄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7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W区35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卫星西路11号18幢208室。 第三人:上海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69号1幢1楼A-156。 第三人:上海通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4142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东辰公司)、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南尚公司)、第三人上海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誉辉公司)、上海隼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隼峰公司)、上海通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工作变动,书记员由***变更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明确和变更诉请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东辰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6万元;2、南尚公司在欠付***、东辰公司工程价款数额范围内,对***、东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0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是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pc安装项目实际施工人,分别于2017年上半年、2018年5月、2019年7月,借用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的名义,与东辰公司签订《PC安装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项目1#楼~12#楼所有PC安装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以每立方米590元价格分包给***施工,施工期间一直与***对接,***披露过其为项目经理。***完成施工后,与***就剩余工程款结算,确定尚欠106万元未付,***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承诺函》载明东辰公司甲方(即发包方)为南尚公司。***多次催讨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应驳回对***的起诉。***系东辰公司员工,受东辰公司指派负责案涉项目,法律后果应由东辰公司承担。不清楚***陈述的挂靠关系,***与***无合同关系,是东辰公司与***建立了合同关系,***未参与过案涉三个合同的履行。从合同、承诺函看,***明知***代表东辰公司,东辰公司在承诺函中盖章,东辰公司应承担责任。***在结算单上签字,不代表***承诺向***付款。就本案项目,***与***之间无任何关系。***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 被告东辰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案涉项目实际承包人是***,***与东辰公司无任何关系,***并非借用东辰公司的资质。案涉工程是东辰公司发包给***,***是作为***的项目经理签订相关合同,***交给***管理,***向***发工资。案涉结算单未经东辰公司相关流程申请,仅是***与***的单方结算,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签订的合同,与***起诉金额、开票金额存在差距。***是代表***与***结算,***认可结算金额,但未给东辰公司结算明细、未走内部结算流程。承诺函是东辰公司给的***,是几个班组找到东辰公司说明情况后,东辰公司才得知案涉项目有款项,且需要核实,是为配合青浦劳动监察大队维稳才出具,是***与中南公司诉讼中***材料款可能涉及的款项。不清楚***挂靠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的情况。东辰公司向三家公司均付过款,合计650万元。 被告南尚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主体不适格,案涉合同约束东辰公司与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起诉南尚公司无依据。***是劳务清包工,并非实际施工人,对南尚公司无诉权。即使***是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是泰兴一建分包,***也是借用资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不存在适用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情形。根据相关案件资料显示,***是东辰公司的项目经理,南尚公司不清楚***的老板是东辰公司还是***。根据上海市高院二审判决,南尚公司欠东辰公司4,600万元,2024年1月已划扣南尚公司2,400万元,还查封部分商铺,目前未司法拍卖。 第三人誉辉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书面述称,2017年上半年,***因需要从东辰公司承揽“pc安装施工项目”,因此借用誉辉公司的名义与东辰公司签订《pc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一期),誉辉公司未参与过上述合同载明的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商住项目实际施工。针对本案,誉辉公司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人隼峰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书面述称,2018年5月份,***因需要从东辰公司承揽“pc安装施工项目”,因此借用我司名义与东辰公司签订《pc安装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原件因时间较久找不到,隼峰公司未参与过上述合同载明的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商住项目实际施工。针对本案,隼峰公司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人通圜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但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书面述称,2019年7月,***因需从东辰公司承揽“pc安装施工项目”,因此借用通圜公司名义与东辰公司签订《pc安装施工分包合同》,通圜公司未参与过上述合同载明的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商住项目实际施工。针对本案,通圜公司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上半年,东辰公司作为甲方,誉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pc安装施工分包合同》(一期),约定乙方对甲方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商住项目施工,施工范围包括1#楼、2#楼、3#楼、6#楼、7#楼所有PC安装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655,000元。PC外墙板、楼梯、叠合板等预制构件,每立方米590元,暂定4,500立方米。第六条,付款方式:1、从工人进场后第二个月开始甲方按每人每月为2,000元发放生活费,施工人员数量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确认。在施工过程中,民工预支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2、地上结构每施工完十层后21天内,支付至已完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程量的50%的工程款;3、PC构件安装全部完工并经验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程量70%的工程款;4、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办理结算后支付至已完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工程量95%的工程款,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5、质保金按结算款的5%计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如果质保金不足5%,乙方应在15天内补足;6、保修期二年满后,经业主(开发商)确认无质量问题,且无其他维修费用后,甲方将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质保金。如有维修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处理,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其他赔偿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若乙方不维修,甲方代为处理,产生的费用加倍从质保金中扣除。7、付款前乙方须提供足额合法的发票(即含增值税税率3%的专用发票)给甲方作为付款依据,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支付票面金额25%的违约金。乙方承包本工程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按实结算。等。 2019年7月1日,东辰公司作为甲方,通圜公司作为乙方,签订《pc安装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案涉地块商住项目施工,施工范围包括的1#楼、2#楼、3#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2#楼所有PC安装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560,000元。PC外墙板、楼梯、叠合板等预制构件,暂定2,644立方米,每立方米590元。付款方式同誉辉公司合同中第六条的约定。 ***、东辰公司、隼峰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隼峰公司与东辰公司就案涉项目所签的合同。 2018年1月24日起,***与***针对三份合同的施工、付款进行沟通。***曾表示因甲方未付款,无法向***付款。 2021年1月18日,***与***微信沟通如何签订结算余款确认单,***向***发送结算余款确认单模板,载明案涉项目劳务工程款总金额:8,260,000元,已付劳务工程款金额:7,200,000元,剩余劳务工程款金额:1,060,000元,到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落款无签字。***与***之后在上述《项目PC吊装班组结算余款确认单》上签字。 2021年8月1日,东辰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为东辰公司派驻“上海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 2022年1月21日,东辰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因我司东辰公司与南尚公司就青浦36-01项目工程款事宜尚在诉讼中。现已由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上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恳请在春节前先从甲方账户调用部分款项应急支付人工工资。若申请通过,我司将在春节前支付pc劳务班组人工工资(共计106万),若未通过,则在诉讼结束后支付。 2022年8月18日,***微信***,称:最大让步6万不要了,剩余100万元分三批给,第一笔2022年9月付30万,2022年12月付50万,剩余20万2023年3月付清。***称,收到。后续,***向***催款。 2024年8月24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行谈话并制作笔录,***陈述,青浦区盈浦街道淀惠路北侧36-01地块项目的“PC安装施工”,实际施工人除***外,没有其他人。《项目PC吊装班组结算余款确认单》载明还剩劳务工程款106万元是公司财务确认后反馈给***,然后***再签字确认,106万元应由东辰公司支付***。 ***表示,东辰公司支付三家公司650万元,70万元是东辰公司现金支付给***,无法找到支付凭证,但***承认的收款金额已高于650万元,不需再针对70万元举证。 东辰公司表示,对三家公司签订合同的金额需核实,不清楚***的收款明细,东辰公司收到的发票金额并非650万元。***无论是与东辰公司或项目上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仅是项目上的管理人员,不承担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东辰公司出具证明,确认***系东辰公司派驻在项目的负责人,***认可***对案涉项目PC安装项目施工并已完工,***与***已签订结算单完成结算,载明PC劳务班组未付款金额为106万元,东辰公司理受该结算单内容的约束。另,根据东辰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东辰公司已确认应支付PC劳务班组工人工资106万元,现东辰公司表示其非付款主体,缺乏依据。***要求***承担付款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无施工资质,其基于挂靠、借用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合同,故东辰公司与***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东辰公司仍应向***付款。***主张南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誉辉公司、隼峰公司、通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6万元; 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