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景鸿(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辰星光学机械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145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121室。
法定代表人:郁惠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哲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辰星光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维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炜,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欢,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林海公路657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孙红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三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匡巷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吕惠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柴伟庭,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辰星光学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亚安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三缘门业有限公司、柴伟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蔡茜芸
审判员 陶永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小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