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8975号
原告:上海新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华园路******。
法定代表人:邱元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郁惠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月龙,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超,公司职工。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黄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颖琦
书 记 员 梅丽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