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3285号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003弄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育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1675号8楼。
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董事长。
被告:***,女,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88号8楼03室。
法定代表人:陶维明。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