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力思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山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17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003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外青松公路8228弄16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第38幢1层B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7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原告要求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419,730元;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48,185元(以419,73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2年5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房屋占有使用费228,363.52元;北京中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17日止,如需续冻的请提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但是未控制到实际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