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26536号
原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彬文。
被告:上海星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玲仙。
原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企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 懿
审 判 员 王 未
人民陪审员 沈慧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