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12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谈家港西首。 法定代表人:朱彬文。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420.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悦 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骏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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