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75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谈家港西首。
法定代表人:朱彬文。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马 悦 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骏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