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籟苏欧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110号 原告:江苏欧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T7BLD3G,住所地江苏省泗阳经济开发区长江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XKY03,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与***向北200米路***国际新城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07946931,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谈家港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高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77465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美路32号。 被告:江苏***种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Q4EX53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海逸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欧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南京高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种电缆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欧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欧廷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