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10民初1917号
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淑敏
法官助理 杨 镕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