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博润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3828号 原告:舟山博润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32号301室42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MA28KUCPX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岱山县恒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舟山博润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收诉,后因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舟山博润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旖旎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