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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鑫建筑工程服务部、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3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李沧***鑫建筑工程服务部。 负责人***,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李沧***鑫建筑工程服务部经营者。 被执行人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屯留县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普***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李沧***鑫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屯留县广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23)鲁021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30106.25元及利息(以3010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213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